11月18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将黄环罚字〔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网公开。根据该决定书,黄山月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的黄山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3号库区膜覆盖工程,因施工造成垃圾渗滤液渗出至库区截洪沟,通过截洪沟流入外界鱼塘,造成鱼塘污染超标。据此,该局11月13日对这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决定书称,2020年6月28日,黄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对黄山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北面茶花庄园鱼塘死鱼事件进行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黄山月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承包的黄山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3号库区膜覆盖工程,因施工造成垃圾渗滤液渗出至库区截洪沟,通过截洪沟流入外界鱼塘。
黄山月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导致渗滤液流入外环境。经检测,鱼塘进水口水质氨氮浓度为1.73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III类标准限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9月18日已书面告知该公司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该公司2020年9月26日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消除环境影响,同时,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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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将黄环罚字〔2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网公开。该处罚决定11月12日作出。
决定书显示,2020年9月10日,该局会同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对黄山安得机械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丝杆车间员工洗手产生的含油污洗手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水池附近的雨漏进入厂区雨水管网,汇入园区市政雨水管网,流入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之规定。该局2020年10月19日已书面告知该公司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该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元)。